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大亚湾)罚〔2022〕3号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妈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伟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303me1910269y
联系地址:大亚湾西区澳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尾山水库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现场检查,发现水库库尾位置被渣土截断,水库中堆有大量渣土。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月2日在龙尾山水库倾倒渣土,涉嫌实施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022年1月7日,我局下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大亚湾)违改〔2022〕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6日和2022年1月7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2〕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及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或申辩,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五项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后,将罚款收据(交执收单位联)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具体缴款方式请详见《大亚湾开发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
邮政编码:516081 电 话:5579178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