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管
方式
1
行政确认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园区、企业等认定
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项目认定
1.《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87号)创新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拟订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等相关工作。
2.《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皖科规秘〔2019〕357号)第六条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1、受理和初审责任: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由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出具推荐函。
2、审核和推荐责任:市科技局归口科室分类复核,资源配置科汇总,拟定推荐申报意见,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正式出具推荐函,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推荐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推荐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5-2408520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认定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皖政办〔2009〕53号)“(二)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省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3、《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计字[2001]033号) 第二条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省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省财政支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科学技术厅主管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4.《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5〕63号)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1、受理和初审责任: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由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出具推荐函。
2、审核和推荐责任:市科技局归口科室分类复核,资源配置科汇总,拟定推荐申报意见,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正式出具推荐函,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推荐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推荐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5-2408565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第十四条: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推荐责任:将材料送达省科技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2、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
3、收到举报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4、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5-2408536
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1.《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皖科政〔2020〕22号):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会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3、其他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3、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5-2408536
2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按照政策要求对审核通过或退回;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及时审核并提交;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写明退回原因;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要求逐条核对提交的技术合同登记申请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他权利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条件的申请合同予以通过并开具证明;
2、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5-2408536